民间借贷夫妻债务需用于家庭生活
发布时间:2021-01-08 03: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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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网讯 2009年4月,韩某出具借条,确认其向来某借款40万元,并承诺于2010年1月归还。韩某与杜某曾是夫妻。案涉40万元借款发生时,韩某与杜某尚未离婚,所以原告来某将韩某和杜某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方共同归还借款4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来某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向韩某出借的40万元是用于支付韩某与杜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在来某不能举证的情况下,案涉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韩某归还来某借款4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并驳回来某对杜某的诉讼请求。
来某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法院对被上诉人韩某所在村村民及村委会进行走访调查,证实韩某与杜某长期处于分居状态,韩某未尽家庭义务。同时结合本案中来某与韩某的认识、来往过程,来某应当能够从韩某及杜某夫妻关系的外观表象确定这二人并未共同生活。故来某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为常态,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果是用于维持共同生活或是为生活而用进行相应的经营活动,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共同债务。